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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跆拳道协会竞赛和仲裁纪律处罚条例

返回列表 来源:本站 浏览:1615 发布日期:2018-01-04 16:08:30

2017年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保证我市跆拳道竞赛的健康、有序发展,制止赛场出现不文明现象、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深圳市跆拳道协会、运动队和竞赛组委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竞赛组委会依据本条例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等违反竞赛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处罚的种类:

1、   批评和警告,责令改正

2、   通报批评,没收比赛保证金

3、   停赛,视情节轻重,停赛时间从当场到一年

4、   取消比赛资格

5、   取消比赛成绩

6、   取消注册资格

7、   终生禁赛

上述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执行。与竞赛无关的违规违纪、寻衅闹事、场外的打架斗殴等行为,由竞赛委员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触犯法律或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教练员的处罚

1、   比赛过程中,教练员、领队及该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裁判席、记录台等竞赛工作地点无礼咨询,干扰工作人员,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的,第一次将提出批评和警告,责令迅速改正;劝说不改或者第二次违反的,立即停赛,通报批评,取消教练员或领队资格,没收比赛保证金,停赛一年。该教练员或领队禁止一年内参与深圳市跆拳道协会主办或主导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2、   比赛过程中,凡有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做出不文明行为者,立即停赛,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通报批评,没收比赛保证金,取消其在深圳跆协的注册资格三年,期间禁止参加深圳跆协举办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3、   比赛后需要申诉的运动队必须按照申诉程序和条件进行仲裁申诉,不符合程序和条件的仲裁委员会有权不接受仲裁申诉。不按照仲裁条例进行申诉且劝说无效的参照第一条处罚执行。

4、   不服从仲裁委员会的最终裁决,谩骂和干扰仲裁委员会,寻衅闹事、恶意煽动观众、扰乱赛场秩序、有不文明言语或不文明行为者,立即停赛,取消本次比赛的工作资格,没收比赛保证金,取消在深圳跆协的注册资格三年,期间禁止参加深圳跆协举办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四、对运动员的处罚。

1、   比赛过程中,运动员有侮辱性语言或行为,使用暴力手段、摔护具、静坐等不良行为,以侮辱性方式侵犯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的,除临场裁判依据规则判罚外,情节严重的取消比赛成绩,停赛一年。

2、   比赛过程中,运动员对裁判员、工作人员有暴力性或侮辱性言行者,不服从裁判员或工作人员指挥的,立即停赛,取消比赛成绩,通报批评,禁赛一年,没收比赛保证金。

五、对运动队的处罚。

运动队的教练员、领队或者其他领导,应该积极协助赛会工作人员管理好自己的队伍,带头遵守比赛的各项条例,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制止本代表队运动员或教练员的不当言行。不制止,甚至参与的,视情节轻重,分别或合并给予该代表队及法人代表下列处罚:

1、   批评和警告,没收比赛保证金,

2、   取消该级别所有比赛成绩,

3、   取消该运动队的比赛资格,

4、   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5、   取消该运动队的所有比赛成绩,

6、   禁赛一年,

7、   取消在深圳跆协的注册资格三年,

8、   终生禁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