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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跆拳道激励奖项标准及评定办法
为推动我市跆拳道运动健康持续地发展,激励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积极投身跆拳道运动,发扬团结拼搏,公正竞赛的体育道德风尚,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加强赛风赛纪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一)参加比赛的各代表、运动员、教练员、大会裁判员
二、个人评选条件
(一)遵守赛场纪律,比赛作风端正,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二)认真对待每一场比赛,努力进取,顽强拼搏,胜不骄,败不馁,赛出风格,赛出水平。
(三)裁判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循私舞弊,不搞不正之风。
(四)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懂礼貌,爱护公共卫生,比赛时不吸烟,比赛期间不酗酒。
(五)关心集体、团结友爱、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勇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
(六)凡有违反赛场相关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
三、参赛代表队评选条件:
(一)加强队伍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赛风,遵守赛场纪律,服从大会安排,听从指挥,识大体顾大局。
(二)参赛队或运动员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受到通报批评、被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评选资格,
四、评选方法
(一)比赛设“赛风赛纪监察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二)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评选,一般应由本参赛队、裁判组推选,经组委会审定。
五、评选名额
(一)团体奖:按竞赛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确定团体总分前八名。
(二)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名额不限,凡严格遵守组委会各项规定,按要求参加赛前组委会各种会议和活动,比赛期间无任何违反赛风赛纪问题的参赛队均可获得此殊荣。
(三)“个人竞技和个人品势”的比赛中,在各个项目(组别)中,分别评选男、女“精英运动员”各一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四)“优秀裁判员”按6:1比例评选。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优秀教练员奖”按各队正式报名教练5:1比例评选。
(六)“优秀组织奖”不限名额,报名参赛人数“竞技项目”在40人以上,“品势项目”在30人以上均可入选。如果依次最后入围队的人数差额少于5人、又不多于两个代表队时,少于上述指标人数的可以入围参选。
(七)未获得“优秀组织奖”的代表队,如果赛风赛纪好的就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成绩荣誉奖品
(一)“团体总分”前八名授予高级奖杯。
(二)“团体竞技”、“综合团体竞技”前三名授予奖杯和证书,4-8名分别授予证书。
(三)品势比赛取得各单项比赛1-3名成绩的颁发金、银、铜奖牌, 4-8名的颁发证书。
(四)竞技比赛取得各单项比赛1-2名成绩的颁发金、银奖牌、3-4名颁发铜牌, 5-8名的颁发证书。
(五)“精英级运动员”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代表队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个人优秀运动员、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授予荣誉奖匾或证书。
(六)为弥补单败淘汰赛制存在的某些有失公平公正的弊端,未获得前8名成绩的参赛运动员,根据比赛成绩排名、分别颁发1-3等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荣誉证书。赛后各代表队可根据本队运动员的综合表现自行推荐上报组委会批准颁发。
深圳市跆拳道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