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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跆拳道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

返回列表 来源:本站 浏览:1878 发布日期:2017-12-25 11:07:37

2010年97日深圳市跆拳道协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市跆拳道运动的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新时期市跆协的管理水平,促进跆拳道运动持续健康地发展,本会根据当前的新形势、新特点及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经常委会研究决定,特制订“深圳市跆拳道比赛及级位段位管理的补充规定”公布如下:

根据本会章程第二章第4条的规定:“深圳市跆协要“按期组织举办每年一届的深圳市跆拳道锦标赛”;章程第三章第3条也规定:“各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应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章程对跆拳道级位、段位的管理也做了明确规定。2009年,深圳市跆拳道协会被评为国家体育总局评为“2005-2008年度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同时被中国跆拳道协会升格为中国跆拳道协会一级会员单位以后、深圳跆协成了中国跆协在深圳地区的唯一代理机构,担当起了中国跆拳道和国际接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比赛,培训,级位、段位考评与认证)监督执行的重任。

根据新的形势和以上规定,得到了大多数会员单位和会员的积极配合、认真执行,但也有一部分会员单位和会员认识模糊、缺乏大局观念。为了贯彻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并重的原则,本会对签订了“关于团体会员在市跆协的领导下统一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开办跆拳道培训活动的协议书”、享受本会经营权而不组队参加市跆协组织的比赛及各项活动的道场(馆),将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1、自201012月起,双倍收取年度团体会员费。

2、道场(馆)申报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关人员的级位、段位证书时,每人每年需缴纳个人会员费50元。

3、申报级位、段位证书时,将本道场(馆)的学员委托其他道场(馆)申报的,其代理道场(馆)将参照12款执行,时间为期一年。

4、对于社会上一些无证经营、具有一定规模的道场(馆),本会将继续采取正面引导和投诉举报相结合的举措。必要时本会将以组织的名义去和有关合作单位协商,由协会指派资深优秀的教练取代违法违者接管该道场(馆)经营。

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跆拳道协会

201097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