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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跆拳道协会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市跆拳道协会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制度
失职追究指协会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协会利益遭受损害的,必须追究其经济上的责任、予以辞退或法律责任。
一、有以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同一错误达到三次者;
2、连续三次因私事不服从协会工作指派者;
3、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4、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5、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6、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7、虽无过失,但精神或身体本会认为不能再胜所从事的工作;
8、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9、因协会经费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工作人员时;
10、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1、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12、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而需要辞退者。
二、有以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协会蒙受重大损失者;
2、因毁弃、隐匿协会财物及文书,致使协会遭受损失者;
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5、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三、有以行为之一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1、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协会文件者;
2、违背国家法令或协会规章情节严重者;
3、泄漏不应公开的组织纪律情节严重者;
4、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深圳市跆拳道协会
2014年2月1日